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3-06-30 点击次数: 次
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、保护森林资源安全、维护生态平衡、促进林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地区实际,特制订南朔山林场护林防火公约。
第一条:森林防火工作实行"预防为主,积极消灭"的原则。
第二条:林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,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林区内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。
第三条:防火警戒期为十月一日到翌年五月三十一日。防火警戒期内禁止闲散人员进山,特殊情况必须经林场同意取得入山证后方可入山,入山人员必须遵守林场有关规定,严禁携带火种、易燃物品;禁止吸烟;禁止在林缘或林中烧灰、煨桑;禁止十岁以下儿童独自上坟烧纸;禁止在林缘附近燃放鞭炮、生产、生活用火。违者按《森林法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四条:森林防火实行层层承包责任制,即家长包小孩,教师包学生,机关领导包职工,村干部包村民。
第五条;发现火情,除及时报告外,由护林防火委员会立即组织当地群众扑救,若知情不报或坐视不理,使森林造成损失的,要追究当地护林防火委员会的责任,对火灾扑救有功人员,要给予表彰奖励,因救火伤亡者,由政府负担医药费和抚恤补贴,对纵火肇事者报司法部门依法从严惩处。
第六条:禁止擅自进山拾柴、砍柴、违者除没收烧柴外,并处以50-100元的罚款。
第七条:毁坏林木后,不接受教育、态度恶劣、借故闹事,殴打护林人员致伤要负全部医药费和护理人员的工资,并承担一切后果。
第八条:为了杜绝偷砍滥伐现象的发生,确保林区的安全,林场在护林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,在各村委会的协助下,对林区所在村进行检查,全面了解和掌握林区的情况。
第九条:禁止毁林开荒、采石挖沙及取土等毁林行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,对非法开垦林地者,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,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。
第十条:在幼林地、封山育林地、新造林地内放牧,责令退出,赔偿损失,并处以经济处罚,其标准为:每只羊罚款20元,马、牛等大牲畜每头罚款50元,若毁坏幼树者按《森林法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。
第十一条:在护林防火警戒期内,坚决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,制止盗伐、滥伐林木、故意毁坏苗木的现象;制止猎杀、盗卖、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现象,对擅自进山狩猎者,护林员有权制止其行为,没收器械和猎物,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从严惩处。
第十二条:对毁坏林业基础设施、护林防火宣传牌、护林站房、网围栏、防护墙、擅自移动界桩、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要赔偿损失,并酌情予以罚款处理。
第十三条:对林区内过往的车辆或木材车辆要严格检查,对证件不齐全的按《森林法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。
第十四条:奖励与处罚
•(一)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,要给予奖励。
•1、 发生火灾后能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中成绩显著的。
•2、 发生火灾后及时报告或及时采取措施补救,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。
•3、 发生纵火行为,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。
•4、 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。
•(二)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,要给予处罚。
•5、 发生火灾后,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参加扑救的。
•6、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,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。
•7、 监护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儿童玩火引起火灾的。
•8、 防火期内应通讯故障延误火情上报的。
•9、 不认真检修,导致扑救时机具失灵的。
防火值班电话:15719735242(林场) 2230458(县防火办)
南朔山林场护林防火委员会